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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销售意外险,这九类行为明令禁止

10月13日,银保监会印发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此前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活动中存在的强制搭售、捆绑销售、夸大保险保障范围、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向特定团体成员以外的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等九类不规范行为“明令禁止”。

重拳出击整治市场乱象

本次印发的《办法》共分六个部分、三十二条内容,主要包括:

1

建立与赔付情况挂钩的产品定价调节机制,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2

按产品披露意外险相关信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力度。

3

引导降低意外险佣金费用水平,进一步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

4

明确意外险经营管理的“负面清单”,强化监管问责力度。

完善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在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方面,《办法》要求强化意外险精算监管,建立与赔付情况挂钩的费率调节机制,完善意外险定价回溯制度,规范费率浮动行为。

强化意外险精算监管具体内容包括完善意外险精算规定,明确意外险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产品定价、现金价值计算等相关要求,对航意险等特殊险种,计提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要求采用更加审慎的方法。例如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此外,建立与赔付情况挂钩的费率调节机制受到广泛关注。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借鉴发达保险市场意外险监管经验,设定最低赔付率要求,对连续三年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且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及时调整费率,推动保险公司转变经营模式,保护消费者权益。

同时,《办法》完善意外险定价回溯制度。建立意外险价格定期回溯制度,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对产品定价进行回溯,对精算假设与实际情况偏差过大的产品,应对出现偏差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办法》还对费率浮动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明确意外险费率浮动上下限、浮动依据等,强化对风险的量化分析,实现保险费率同被保险人风险的有效匹配,防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明确经营销售九大禁止性行为

《办法》还通过明确意外险经营管理的“负面清单”,强化监管问责力度。

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综合意外险市场销售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办法》列明九类禁止性行为,具体包括:

1

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2

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捆绑销售意外险;

3

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

4

委托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除外;

5

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6

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如通过特别约定改变保障范围,或未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授权将意外险赔款直接支付给事故责任方等;

7

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8

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距保单到期日前间隔60天以上预收下一保单年度保费;

9

向特定团体成员以外的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

引导降低意外险佣金费用水平

针对以往部分意外险佣金畸高等乱象问题,《办法》要求各保险公司报备佣金费用率上限,对实际支付佣金费用率超出报备佣金费用率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引导保险公司合理支付佣金费用,降低产品价格,更好地让利于消费者。

同时,《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产品信息披露力度。按照先个险后团险、先试点后全面的原则分阶段披露,分步推进意外险经营数据、合作机构、赔付率以及典型案例等相关信息披露,逐步扩展险种范围,细化数据维度。

对年度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意外险产品,《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按产品披露保费收入、赔款金额、综合赔付率等相关信息,加大对意外险经营的外部监督;

2023年首先披露个人意外险经营情况,以及按产品披露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试点险种经营数据;

2024年按产品披露所有年度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个人意外险产品的经营数据以及团体意外险经营情况。

《办法》将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为确保意外险市场平稳运行,《办法》对发布前已经审批或备案的意外险产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对于《办法》实施后对市场的影响,“中长期看,《办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促进意外险市场长期健康发展。”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表示。

记者 仇兆燕

编辑 李梦溪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保讯通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oxuntong.cn/2021/10/14/e0f3f2f8bc2facdf649acd8646ff77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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